2023-02-27 【信息发布时间:2023-02-27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一、 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包含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
二、负面清单记分结果按季度汇总后,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三、对一次记分或累计记分达到8分的社会服务机构,由交易中心对该机构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要求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一次记分或累计记分达到10分的,由交易中心暂停该机构3个月电子平台及场所的使用权限;一次记分或累计记分达到15分及以上的,由交易中心暂停该机构6个月电子平台及场所的使用权限。
四、如对记分事项进行申诉,社会服务机构需在记分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部门负责人提出,逾期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实行二级审核,即由社会服务机构提出,记分部门负责人审核,交易中心领导审定。
五、记分周期为一年,期满后分值清零。
六、本记分事项及标准自2023年1月1日实行。
第一部分 负面清单记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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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交易平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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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分事项 |
记分标准 |
1 |
项目公告发布前,在平台中录入错误,需要进入后台变更数据的 |
1 |
2 |
项目公告发布后,在平台中录入错误,需要进入后台变更数据的记1.5分,情节严重的记3分 |
1.5,3 |
3 |
进场政府采购项目未从苏采云系统中获取信息的 |
0.5 |
4 |
采购进口产品或采购方式变更的项目未在系统内上传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2 |
5 |
将采购项目信息未发布在其应属栏目的 |
2 |
6 |
在平台中录入的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
2 |
7 |
在平台中操作失误,需要进入后台重置采购程序的 |
2 |
8 |
未实行电子采购或未实行“不见面”交易的 |
4 |
9 |
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未按相关规定设置预付款条款的 |
3 |
10 |
擅自将非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每发现一次记3分;按规定应进而未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交易的,每发现一次记6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每发现一次记10分 |
3,6,10 |
11 |
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合同中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表述不完整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的,每发现1次记4分 |
4 |
12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情况的,或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的,每发现1次记4分;收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每发现1次记4分 |
4,4 |
13 |
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在线及时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未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 |
4 |
14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每发现1次记4分;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公告的,每发现1次记4分 |
4,4 |
15 |
收到政府采购质疑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每发现1次记0.5分;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的,每发现1次记4分 |
0.5,4 |
16 |
对询问、质疑、投诉、网络问政不主动解决,而要求、引导供应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出,经查证属实的 |
3 |
17 |
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支付节点,未在该节点后3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或支付结果录入平台的 |
1 |
18 |
对使用平台中发现的围串标线索或放弃中标的行为,未依法向采购人、财政监管部门报告的 |
2 |
19 |
评标项目结束10分钟后,代理机构未及时复核,未向交易中心反馈评委未点击系统结束的,或在开标过程中,因项目流标,未在系统点击流标的,每发现1次记2分;一个工作日内仍未反馈的加记3分,因未及时反馈造成严重后果的加记6分 |
2,5,8 |
20 |
政府采购公告、公示格式不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每发现1次记2分;产权交易未使用统一的公告格式模板的,每发现1次记2分 |
2,2 |
21 |
未及时发布结果公告或废标后未及时发布废标公告,每发现1次记2分;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未在宿迁市政府采购网、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上变更中标单位的,每发现1次记4分 |
2,4 |
22 |
拍卖机构使用交易平台承接国企产权交易项目的,每发现1次记8分 |
8 |
23 |
政府采购项目或产权交易项目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时限要求的 |
2 |
24 |
产权交易公告中对于标的关键信息描述与实际不符的 |
2 |
25 |
产权交易受让方提供资料不完整,拍卖机构给予审核通过的 |
2 |
26 |
非系统原因,拍卖机构线上确认导致产权交易保证金记录重复的,每发现1次记2分;产权交易保证金未通过交易平台网上缴退的,每发现1次记2分;产权交易项目未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前退还保证金的,每发现1次记4分 |
2,2,4 |
27 |
未及时在线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 |
2 |
28 |
中介拍卖机构收费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或存在收取报名费、材料费等隐性收费行为的 |
3 |
29 |
泄露应当保密信息的,一经发现记3-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10分 |
3,5,10 |
30 |
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与供应商(竞买人)串通投标的 |
15 |
31 |
发布的信息含有敏感政治、违法违规等内容(包括出现将国名、国家机构名称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等写错,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每发现1次记5-8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1次记12分 |
5-12 |
32 |
使用平台中,存在其他破坏营商环境建设或未遵守交易平台使用相关要求的,每发现1次记1-3分;违反省及以上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或相关规定的,每发现1次记6分 |
1,3,6 |
二、交易场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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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分事项 |
记分 标准 |
33 |
未提前一天预约临时场地的 |
0.5 |
34 |
因项目编号填写有误、辖区选择不匹配导致评委无法通过指纹或居民身份证识别进入评标区的 |
1 |
35 |
通知评委到达评标场所时间早于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5分钟的 |
1 |
36 |
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评标区的 |
1 |
37 |
进入评标区未主动缴存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组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
1 |
38 |
因项目废标或提前取消,未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场地手续的 |
1 |
39 |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未挂牌、着装不整洁等不规范、不文明服务的 |
1 |
40 |
未经同意将大件投标样品安排在交易场所的记1.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记3分 |
1.5,3 |
41 |
未提前到达现场做好准备工作的 |
1 |
42 |
活动组织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 |
1 |
43 |
未在见证室现场解密或打印《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通知情况表》的 |
2 |
44 |
评标期间,未按要求安排场外协助人员的 |
2 |
45 |
开评标活动结束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录音录像拷贝申请或申请通过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拷贝或申请拷贝的内容明显错误的 |
1 |
46 |
未如实向值班工作人员报告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线索或未如实报告评委在评标期间违规行为的 |
5 |
47 |
与评委存在不当交流,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
2 |
48 |
通过电话向评委或外界透露、泄露应当保密信息 |
2 |
49 |
破坏营商环境建设或其他未遵守场所相关制度的 |
1-2 |
三、项目档案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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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分事项 |
记分 标准 |
50 |
档案内容缺失、出错、装订方式和材料不符要求的,每有1处记0.5分 |
0.5 |
51 |
未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每有1个项目记1分;多次提醒后仍未移交的每有1个项目记2分 |
1,2 |
第二部分 正面清单记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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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加分事项 |
加分 标准 |
52 |
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优秀案例,每有1个项目加1分(一个项目多个分包、标段的,仅记分一次),被省、市营商办认可的分别加计1分、0.5分,一个年度内最多加5分 |
1,5 |
53 |
参与业务核查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有1次加1分,一个年度内最多加2分;参与业务核查活动工作能力较差或出现错误的,不予加分且每次倒扣1分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