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 【信息发布时间:2016-09-06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沭阳县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沭公字[2016]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现将《沭阳县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类评标专家是指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审报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资格认定后,参加县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项目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购类评标专家是指由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核通过的,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县评标专家的初审、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县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县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邀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主动申请回避;
(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四)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人、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投标人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七)配合质疑和投诉等事项的复议、答复等;
(八)参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七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评标专家、应急专家、资深专家参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专业项目评标专家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申报政府采购类评标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规定的资格条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出发,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人员不足的,文化程度可放宽至大专,职称可放宽至中级。
第九条 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必须参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书面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暂停评标。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开标前半小时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方可打印。
第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应急评标专家:
(一)评标专家现场回避或者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导致原定评标专家人数不足的;
(二)发生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业主评委由招标人申请,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可以直接邀请在此行业具备较高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评标专家。
特殊项目是指带设计方案的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艺术性强的工程或产品采购、活动方案策划、PPP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其它专业性强且评标专家库中人员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项目。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资格预审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200—300元/人次;评标评审费标准为4小时以内200—400元/人次;远程评标项目评审费为4小时以内500元/人;超过4小时每小时增加100元;本地评标评审费用最高不超过800元。评标委员会主评委评审费用按规定标准比其他评委多付100元。对特殊项目、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占用休息时间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
第四章 评 标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工作流程
(一)收到语音通知,及时确认是否参加评标;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请假。能参加评标的,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评标现场:
(二)进入评标区域内的要求
1、主动将通讯工具存放在评标区外集中储物柜内;
2、在评标专家抽取单上签到;
3、在指定的评标室和评标座位就坐;
4、查看投标人名单,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主动申请回避。
(三)评标准备
1、组建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评委除参与正常评标外,还要负责以下工作:
(1)仔细阅读招标文件。
(2)安排评标专家到指定位置独立开展评标工作,组织研读招标采购文件;
(3)在项目评审较复杂或者投标人数量较多时,统筹安排评标工作;
(4)汇总确定各评标专家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和补正的问题,并组织启动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的程序;
(5)对评标专家过高或过低评分以及其他异常评分情况,要求其书面说明原因;
(6)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组织表决,并形成书面意见;
(7)在评审工作完成后进行评标复核;
(8)组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编写评标报告。
(9)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应具备评标专家的各项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
2、登录评标后台,完成后台评标准备相关工作。
(四)初步评审
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保证金数额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2、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3、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范围、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项目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等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进行审查。
(五)详细评审
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区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不得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标的,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如报价过高、企业信誉和履约能力与其它投标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的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但有效投标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同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相比其报价比较低,且在招标人的期望值范围内,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标复核。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所有评分表进行复核和分析。复核主要内容为评分是否超出项目分值,是否有计算性错误。分析主要内容是对评分进行离散型分析。评分差异+20%以上的评标专家应作出书面说明。
3、向招标人给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九条 评标结果复议
(一)进行评标复议的情形:
1、投标人提供虚假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及使用伪造印章的;
2、货物招标采购中标价格明显高于近期同类产品价格或者价格异常的;
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存在明显错误和疏漏,纠正这些错误和疏漏将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的;
4、招标人、投标人有违法违规嫌疑的;
5、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其他异常情形的;
6、招投标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的。
(二)出席复议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知参加评标复议时,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要求及时参加复议,不得拒绝或推诿。因外出、生病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参加复议的,应当说明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据。
(三)形成复议报告。评标复议完成后,应当形成书面复议报告并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
2、复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复议原因及结论;
4、复议后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排序;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在评标专家每次完成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评审(以下简称“评标”)工作后,由项目监管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计分。年度考核为日常考核记分、年度累积不良行为记分、出勤率和表扬奖励加分得分的总和。
第二十一条 日常考核及记分标准(70分):
(一)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的,每次扣5分。
1、参加评标迟到的;
2、工程类评标专家未携带有效CA数字证书参加评标活动的;
3、在电子评标过程中因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而影响正常评标的;
4、评审前不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5、在评审过程中做与评审无关事情的;
6、评审过程中干扰其他评委评审的;
7、未经评标现场监管人员许可,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离开评标区或者早退的;
(二)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的,每次扣10分。
1、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或者未在评标开始时间半小时前请假的;
2、将个人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的;
3、将有关评标材料携带出评标现场的;
4、评标时,敷衍了事打分,扣分不说明理由的;
5、不认真填写或者未完整提交评审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签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6、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签章)的;
7、应当推荐中标候选人而不推荐的;
8、索要按照规定发放的评审费以外报酬的;
9、评标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导致影响中标排名的。
10、工作失误,造成质疑投诉,经查属实的。
11、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评标专家存在以下行为的,每次扣20分。
1、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4、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发表诱导性意见、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投标人进行倾向性打分的;
5、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不应当雷同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管人员报告的;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做出澄清、说明和补正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影响公正评标的;
7、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8、在评标过程中因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或者因个人原因导致两次及以上评标复议的;
9、无故拒绝参加复议的;
10、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11、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年度累积不良行为及记分标准(2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分,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1、无故不参加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培训、会议的;
2、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评标的;
3、评标结论被要求二次复议,且证明其有错误的;
4、年度内评标打分被判定为异常性评分达到两次的;
5、参加异地评标被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
6、一年内累计12次拒绝参加评标的(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的)。
第二十三条 出勤率考评分标准(10分):
经计算机语音通知系统抽取并通知的评标专家,全年出席参加评标在80%以上的,得10分;60%以上的,得5分;在30%以上的,得2分;不足30%的,不得分。
第二十四条 表彰奖励加分。(10分)
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予以加分奖励: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加3分;
2、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加5分;
3、主动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被查证属实的,加10分;
4、其他对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产生积极影响的,酌情加5-10分。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考核处理办法
(一)年度考核85分以下(不含85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或日常考核累计被扣分15分(含15分)以上的,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年度考核80分以下(不含80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或日常考核累计被扣分20分以上的(含20分),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年度考核70分(不含70)以下的,或日常考核累计被扣分30分(含30分)以上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年度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评标资格的,自暂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续聘评标专家资格。
一次被扣20分的,记不良行为6个月,并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或者视情节依法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从年度考核90分(含)以上的评标专家中评选出部分专家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计分项有效期为一个考核年度。计分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被暂停评标资格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项)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扣分实时冲抵。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上述规定予以考核记分外,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等处罚。同时以通过发函的形式通报其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拒不协助配合的;
(五)多次违反评标工作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六)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且情节严重或其他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工作情况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考核计分并入电子网络同步至 “评委管理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计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委管理系统”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计分时间从被计分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半年公布被暂停评标专家名单;每年对评标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总结,并通报考核及管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