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发布时间:2016-12-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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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文件
洪公交易发〔2016〕18号
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公布国有
资产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买受人: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7】275号)和县物价局《关于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的复函》(洪价函【2016】1号)文件精神,现将产权交易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参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通知》(宿价费【2008】60号)文件精神,按成交金额累进计费收取服务费:
1、成交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下列分段标准收取:
(1)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按3000元/笔收取;
(2)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按2000元/笔收取;
(3)成交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的按1500元/笔收取;
(4)成交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按500元/笔收取。
2、成交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的2‰收取;
3、成交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的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另外单笔交易金额在101-10000万元的,向交易双方分别按实际成交金额乘以对应档费率计算收取,也可以经各方通过合同约定由交易一方缴纳,超过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免收服务费。
交易机构提供竞价及综合竞买服务促成交易的,可以向交易双方分别加收不超过成交金额1%的服务费。
二、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后收取。
三、对提供服务后产权交易未成功的,由产权交易机构与委托方按照权利、责任、义务对等,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产权交易咨询服务费。
四、该收费项目和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泗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