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5 【信息发布时间:2024-03-15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2024年度社会中介机构使用交易平台的记分清单及说明
(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类)
一、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包含采购代理机构和拍卖机构。
二、对单次记分达5分或当年度内累计记分达10分的,交由招标投标协会对其进行3个月的信用提醒;对单次记分达10分或当年度累计记分达15分的,交由协会对其进行6个月的信用提醒;对单次记分达15分的,交由协会对其进行12个月的信用提醒。信用提醒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再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清单记分结果按季度汇总后,在“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进行公示。
三、记分主要依据平台在线监测数据和核查通报。
四、如对记分事项进行申诉,社会中介机构需在记分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记分部门提出,逾期的视为放弃申诉。
五、记分周期为一年,期满后分值清零。
六、本记分事项及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行。
第一部分 负面清单记分说明
一、交易平台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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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分事项 |
记分 标准 |
1 |
未使用“苏采云”系统进行电子化、不见面采购的。 |
2
|
2 |
按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开(评)标的。 |
2 |
3 |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采购的。 |
4 |
4 |
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或采购需求调研的。 |
1 |
5 |
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情形的记3分;被质疑或者投诉且成立的记4分。 |
3、4 |
6 |
采购文件未按要求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策和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的。 |
4 |
7 |
未执行数字人民币政策(采购文件中未将数字人民币作为支付方式之一)。 |
1 |
8 |
政府采购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记分:未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未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设置预付款条款的;未明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的。 |
3 |
9 |
政府采购公告、公示格式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产权交易未使用统一的公告格式模板的。 |
2 |
10 |
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记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的。 |
2 |
11 |
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记分:未按要求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人;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线及时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且未在采购网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未在采购网发布结果变更公告的。 |
4 |
12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按采购文件确定事项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
4 |
13 |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采购网公告的。 |
4 |
14 |
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记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将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的。 |
4 |
15 |
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记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表述不完整的;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及逾期退还的违约责任的。 |
4 |
16 |
收到政府采购质疑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 |
4 |
17 |
对使用平台中发现的围串标线索或放弃中标的、虚假投标等行为,未依法向采购人、财政监管部门报告的。 |
2 |
18 |
拍卖机构使用交易平台承接国企产权交易项目的。 |
4 |
19 |
产权交易公告中对于标的关键信息描述与实际不符的。 |
2 |
20 |
产权交易受让方提供资料不完整,拍卖机构给予审核通过的。 |
2 |
21 |
未及时在线签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的。 |
2 |
22 |
采购代理和拍卖机构收费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或存在收取报名费、材料费等隐性收费行为的。 |
3 |
23 |
产权交易项目未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前退还保证金的。 |
2 |
24 |
泄露应当保密信息的,记3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记10分。 |
3、10 |
25 |
被监管部门认定存在与供应商(竞买人)串通的。 |
8 |
26 |
发布的信息含有敏感政治、违法违规等内容(包括出现将国名、国家机构名称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等写错,泄露国家秘密,发布或链接反动、暴力、色情等内容),记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记12分。 |
5、12 |
27 |
政府采购项目或产权交易项目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办理时限要求的。 |
2 |
28 |
使用平台中,存在其它破坏营商环境建设或未遵守交易平台使用相关要求的,记2分;其它违反省级以上营商环境建设相关规定的,记4分。 |
2、4 |
二、交易场所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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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分事项 |
记分 标准 |
29 |
未通过“苏采云”系统预约场地的。 |
0.5 |
30 |
因项目编号填写有误、辖区选择不匹配导致评委无法通过指纹或居民身份证识别进入评标区的。 |
1 |
31 |
通知评委到达评标场所时间早于投标(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15分钟的。 |
1 |
32 |
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评标区的。 |
1 |
33 |
进入评标区未主动缴存通讯工具的,或非项目组人员进入评标区的。 |
1 |
34 |
因项目废标或提前取消,未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场地手续的。 |
1 |
35 |
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存在未按要求佩戴工作牌、着装不整洁等不规范、不文明行为的。 |
1 |
36 |
未经同意将大件投标样品安排在交易场所的记1.5分,造成恶劣影响的记3分。 |
1.5、3 |
37 |
未提前到达现场做好准备工作的。 |
1 |
38 |
活动组织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的。 |
1 |
39 |
未在见证室现场解密、打印或提前解密、打印《江苏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通知情况表》的。 |
2 |
40 |
评标期间,未按要求安排场外协助人员的。 |
2 |
41 |
填写开评标记录单内容不详实、存在疏漏或评标结束后未在系统内对评委评标情况进行评价。 |
1 |
42 |
未如实向值班工作人员报告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企业围标、串标线索或未如实报告评委在评标期间违规行为的。 |
4 |
43 |
与评委存在不当交流,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
2 |
44 |
通过电话向评委或外界透露、泄露应当保密信息。 |
2 |
45 |
破坏营商环境建设或其他未遵守场所相关制度的。 |
2 |
三、项目档案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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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记分事项 |
记分 标准 |
46 |
档案内容缺失、出错、装订方式和材料不符要求的,每有1处记0.5分。 |
0.5 |
47 |
未按规定时间移交档案,每有1个项目记1分;多次提醒后仍未移交的每有1个项目记2分。 |
1、2 |
第二部分 正面清单加分说明
序号 |
加分事项 |
加分 标准 |
1 |
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优秀案例,每有1个项目加1分(一个项目多个分包、标段的,仅记分一次),被省、市营商办认可的分别加计1分、0.5分,一个年度最多加5分。 |
1-5 |
2 |
参与业务核查活动表现突出的,每有1次加1分,一个年度最多加2分;参与业务核查活动工作能力较差或出现错误的,不予加分且每次倒扣1分。协助采购中心完成紧急重要任务的,按前述标准单独加分。 |
1-4 |